新生兒低血糖癥,一般指足月兒出生三天內全血血糖小于1.67mmol/L,三天后小于2.2mmol/L,低體重兒出生三天內小于1.1mmol/L,一周后小于2.2mmol/L,為低血糖。目前認為,全血血糖小于2.2mmol/L就可診斷為新生兒低血糖癥。
新生兒低血糖癥無癥狀可給予進食葡萄糖,如無效改為靜脈輸注葡萄糖。對于有癥狀的患兒,均應靜脈輸注葡萄糖。對持續或反復低血糖者,除靜脈輸注葡萄糖外,要結合病情,予以氫化可的松靜脈點滴,胰高血糖素肌內注射或口服潑尼松。
新生兒低血糖癥,一般指足月兒出生三天內全血血糖小于1.67mmol/L,三天后小于2.2mmol/L,低體重兒出生三天內小于1.1mmol/L,一周后小于2.2mmol/L,為低血糖。目前認為,全血血糖小于2.2mmol/L就可診斷為新生兒低血糖癥。
新生兒低血糖癥無癥狀可給予進食葡萄糖,如無效改為靜脈輸注葡萄糖。對于有癥狀的患兒,均應靜脈輸注葡萄糖。對持續或反復低血糖者,除靜脈輸注葡萄糖外,要結合病情,予以氫化可的松靜脈點滴,胰高血糖素肌內注射或口服潑尼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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