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藥物治療:
應堅持早期、聯用、適量、規律、全程五項原則。一線藥物指用于初治病人的藥物,有異煙肼、鏈霉素等;二線藥物基本用于復治病人,包括利福平、吡嗪酰胺等,具體藥物使用要在醫生指導下進行。
(1)早期治療:一旦發現和確診后立即給藥治療;
(2)聯用:根據病情及抗結核藥的作用特點,聯合兩種以上藥物,以增強與確保療效;
(3)適量:根據不同病情及不同個體規定不同給藥劑量;
(4)規律:患者必須嚴格按照治療方案規定的用藥方法,有規律地堅持治療,不可隨意更改方案或無故隨意停藥,亦不可隨意間斷用藥;
(5)全程:指患者必須按照方案所定的療程堅持治滿療程,短程通常為6~9個月。一般而言,初治患者按照上述原則規范治療,療效高達98%,復發率低于2%。
二、手術治療:
外科手術已較少應用于肺結核治療。對大于3厘米的結核球與肺癌難以鑒別時,復治的單側纖維厚壁空洞、長期內科治療未能使痰菌轉陰者,或單側的毀損肺伴支氣管擴張、已喪失功能并有反復咯血或繼發感染者,可作肺葉或全肺切除。結核性膿胸和(或)支氣管胸膜瘺經內科治療無效且伴同側活動性肺結核時,宜作肺葉-胸膜切除術。手術治療禁忌證有支氣管黏膜活動性結核病變,而又不在切除范圍之內者全身情況差或有明顯心、肺、肝、腎功能不全。只有藥物治療失敗無效時才考慮手術。手術前后病人無例外也要應用抗結核藥。